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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5日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 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 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和《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推动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专业化、资本化、国际化、品牌化发展,构建更加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开拓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章 众创空间
    第六条   申请广州市众创空间培育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广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 3 名。
    2.   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
    3.   提供不少于   20   个创业工位,配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4.  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  3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3  年以上有效租期。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50% ,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  2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   具备天使投资功能,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   100   万元的孵化资金;上一个非自然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不低于  2  家(个)。
    6.   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不少于   10   家(个),创业团队上一个非自然年度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  2  家。
    7.   配备至少   2   名创业导师并实际开展创业辅导服务。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8.   上一个非自然年度开展的创业沙龙、投资路演、股权众筹、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  10  场次。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以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等群体。
    2.   初创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3.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

    第三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八条   申请广州市孵化器培育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广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 4名。
    2.   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
    3.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   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3  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50% ,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  20% 。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4.   具备投融资服务的能力,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   100   万元的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1  家(含)以上。
    5.   在孵企业不少于   10   家。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申请专业型孵化器培育单位;专业型孵化器培育单位的在孵企业不少于  8  家,且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小于  60% 。
    6.  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  1  家(含)以上。
    7.   配备至少   3   名创业导师并实际开展创业辅导服务。
    第九条   广州市孵化器培育单位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1.   广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具有创业、企业管理等经验或接受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人员不少于  1  名,具有投融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  1  名。
    2.   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至少报送   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3.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   3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3  年以上有效租
    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60% ,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  20% 。
    4.  具备投融资服务的能力,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  300  万元的孵化资金且实际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  3  家。
    5.   在孵企业不少于   20   家。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申请专业型市级孵化器认定;专业型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  15  家,且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  60% 。
    6.  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 10  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  5  家。
    7.   上年度毕业企业不少于   1   家或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以上(含)赛事中获得优胜奖的入驻企业不少于  3  家。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3.   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   48   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孵化时限不少于   3   个月)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1.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300   万元。
    3.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600   万元。
    4.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含)以上赛事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   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十 二 条   申请广州市加速器培育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广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   5名。
    2.   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3.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   20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  3  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50% ,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  2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加速器提供给入驻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小试中试场地、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4.   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5.   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加速融资服务的能力,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  500  万元的加速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数量1  家(含)以上。
    6.  入驻企业不少于  10  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  60% 以上。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  2  家(含)以上。
    7.   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企业可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
    20% 。
    第十三条   加速器的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加速器场地内,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   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达   600   万元以上。
    3.   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   3% 以上。
    第十四条   加速器应建立入驻企业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引导离开加速器。

    第五章 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培育单位程序:
    1.   申报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1.   申报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形式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对通过会议评审的单位开展现场考察。
    4.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决定后公示认定结果,公示7  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颁发牌匾。
    5.   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复查后,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八条   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自动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范围。载体名称、运营主体、孵化面积和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   3   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撤销建议。
    第十九条   纳入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当按照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通过 “ 以赛促评 ” 方式定期对纳入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开展评价工作。对连续  2  次评价得分均低于总分(含附加分) 60% 的,撤销其培育单位称号,对已获得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同步撤销其市级孵化器认定称号。
    第二十条   申请过程中发现存在申报材料不真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培育单位称号,对已获得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同步撤销其市级孵化器认定称号。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托评价指标体系开展“ 以赛促评 ” 的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设置一等奖不超过   8   名、二等奖不超过20  名、三等奖不超过  30  名,同时根据评价得分前  50% (含)且未进入一、二、三等奖的孵化器数量确定优胜奖名额,优胜奖数量不超过  100  名;按照一等奖不超过  200  万元、二等奖不超过  100万元、三等奖不超过  50  万元、优胜奖不超过  10  万元给予事后补助。
    第二十三条   众创空间设置一等奖不超过   8   名、二等奖不超过   20   名、三等奖不超过   30   名,同时根据评价得分前   50% (含)且未进入一、二、三等奖的众创空间数量确定优胜奖名额,优胜奖数量不超过   40   名;按照一等奖不超过   50   万元、二等奖不超过 30 万元、三等奖不超过   20   万元、优胜奖不超过   10   万元给予事后补助。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加速器发展情况探索建立加速器评价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孵化载体和创新企业发展,按照《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穗科规字〔 2021 〕 3 号)相关规定,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可以其管理或关联的投资平台,或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申报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投资天使类子基金和创投类子基金。母基金对天使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50% ,对创投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20% 。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可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积极构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科技金融生态网络。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科技金融工作站,以银行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专业人士为科技金融特派员,通过科技金融工作站与科技金融特派员的联动,为企业提供 “ 债权 + 股权 ” 的科技金融精准服务,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科技金融赋能孵化育成体系的 “1+1”模式。


    第七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围绕 “ 专业化、资本化、国际化、品牌化 ” 的发展路径,逐步建立和完善创新项目的发现、评价、筛选、培育机制,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加强创业导师辅导机制,帮助初创企业扩充贷款和融资渠道,精耕细作,精益求精,探索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更好满足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 专业化 ” 发展,推动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依托自身资源禀赋,建设专业孵化载体,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和开放共享。鼓励 “ 星创天地 ” 积极参与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十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 资本化 ” 发展,加强孵化载体的资本驱动功能,优化孵化载体的金融生态。鼓励孵化载体设立孵化基金,畅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和持股孵化的深入推进,推动孵化载体加强与银行、创投机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提升和完善孵化载体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功能。
    第三十一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 国际化 ” 发展,支持孵化载体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建设一批面向国外和港澳的孵化载体,为国外和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的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 品牌化 ” 发展,支持孵化载体对其他载体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推动孵化载体不断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运营模式,实现孵化品牌的输出和拓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 1 2 月 4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原《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穗科创规字〔 2018 〕5号)和《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 2018 〕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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